为什么我支持人贩子一律判死刑(修订版)

李晓鹏 李晓鹏博士 2015-06-20 09:43


李晓鹏

“人贩子该不该一律判死刑”的争议起来以后,几乎所有的专家、学者,包括很多自诩稍微懂点法理学知识的人,都是一边倒的反对,占到了大众情绪的对立面。似乎只要知道“死刑会让人贩子杀人灭口”这个道理,就可以站在精英的立场上鄙视人民群众,认为自己拥有高人一等的智慧学识一样。简单来说,就是“终于找到了智商上的优越感”。

但是我想提醒大家,“死刑会让人贩子杀人灭口”这个道理实在太简单、太容易想到了。所以你知道这一点,并没有什么特别聪明之处。而那么多转发支持的普通人,也未必就都那么愚蠢。

按照我们这些法学专家、聪明人士的逻辑,死刑会让人贩子杀人灭口,那么“杀人偿命”也是不对的,因为反正杀一个人也是死、杀两个人也是死,所以杀人犯在杀一个人之后就会顺便再多少几个找平衡。为了避免这种情况,我们就应该规定杀一个人不判死刑,杀两个人才判死刑。这样杀人犯就不会杀第二个人了。

但是,如果杀人犯正好杀了两个人,那么,他知道自己一定会被判死刑,那么再杀第三个也无所谓……这样一个一个往下推,最后得出的结论就是:杀人不应该判死刑。昆明火车站砍杀了几十个人的恐怖分子当然也不该判死刑,因为如果判了死刑,以后恐怖分子杀人的时候就会下手更狠……

总之,如果这些专家们的逻辑是正确的。那么,为了避免犯罪分子做出更可怕的事情出来,我们必须向他们低头、屈服,制定更宽松的刑罚,杀一个人判一年,杀两个人判两年……直到无穷尽。这样他们才不会因为无法增加刑罚而肆无忌惮的继续犯罪嘛,对不对?如果杀100个人判死刑,那么他就会杀101个,所谓为了拯救这第101个人的生命,我们就干脆让那100个人白死了算了。

最近几年发生过好多起这种案子:某贪官因为和情妇闹矛盾,情妇想要举报他,被他知道了。他就提前把情妇杀了。按照专家们的逻辑:为了避免这个情妇被杀掉,拯救这个年轻可爱的生命,我们最好是不要反贪污,允许官员包养情妇、收受贿赂,这样不就不会有这样的事情发生了,不是吗?

我前面的逻辑推理,有一些夸张的地方。我是想通过这种夸张的方式来提醒大家:专家们的这一套逻辑是有问题的,是有它荒谬之处的。

它的荒谬之处就是:只看到了更严厉的刑罚可能会让犯罪分子反抗,去没有看到刑罚可以震慑犯罪分子,消灭潜在的犯罪。它不敢或者不愿意承认:打击犯罪总是要付出代价的,任何想要打击犯罪的行为都一定会遭到犯罪分子的反抗。这种反抗一定会带来损失甚至牺牲,犯罪分子不仅会因为害怕死刑而杀人,他们还会因为害怕坐牢而杀人、害怕罪行被曝光而杀人……在敢于铤而走险贩卖小孩的人看来,自己的一点点微小的利益都比别人的生命重要。之前有过一个案子,一个小孩因为太聪明,被人贩子抓住以后,问起父母家庭地址来都记得清清楚楚,这些个人贩子害怕卖出去以后他会想办法逃跑或报警,就把他用麻袋装起来丢进河里活生生的淹死。

这可是在没有规定“人贩子一律死刑”的情况下发生的案例,这些人贩子为什么还是要杀掉孩子?我们的法律专家、以及那些在这场争论中体验了一把智商上的优越感的同志们,认真想过这个问题吗?

按照专家们的逻辑,为了避免人贩子杀掉被绑架的小孩,我们是不是应该规定人贩子无罪?随便抓、随便卖,这样他们没有后顾之忧了嘛,就不会杀人了。从根本上杜绝了人贩子杀人的问题,不是吗?

对严重影响社会安全的犯罪现象,必须要进行严厉的打击。这种打击就好像是一场战争,而战争一定会有伤亡。如果害怕付出牺牲,那么我们就只能向敌人投降。所以,考虑死刑的适用范围,不能简单的做定性分析:由于死刑会导致犯罪分子杀人,所以就不能这么干。而必须做定量的思考:如果大大加强死刑的执行力度,那么由于死刑的威慑力,降低的人口贩卖行为带来的小孩生存的数量,跟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抓捕而杀掉的小孩的数量,哪个更高?

如果前者的数量可以远远高于后者的数量,那么就应该不断的扩大死刑的执行范围;反之,如果专家们能够证明,后者的数量一定大于前者,我们才能说,不能这么干。

法律规定,人贩子不论贩卖多少人口,一律判处死刑,至少有以下好处:

首先,极大的震慑人口贩子,可以让大量潜在的人口贩子在选择第一次犯罪之前就放弃犯罪。

也就是说,跟“杀人偿命”一样,如果在社会上建立起“贩卖人口死刑”的普遍认识,就会有大量为生计所困的人,不会选择铤而走险的去贩卖人口。这将极大的降低贩卖人口的犯罪发生率,拯救无数的家庭和孩子;

第二,死刑的威慑力有利于犯罪分子自首并交待犯罪团伙的其它成员。

由于法律规定贩卖人口一律死刑,同时,我国刑法也明确规定,对于自首、有重大立功表现的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一旦一个犯罪分子被抓获,他就面临一个活下去还是被枪毙的选择:如果把犯罪团伙所有人都供出来,就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,也就是免除死刑;如果不供出来,就会被枪毙。

对于这些知识水平非常低下的人贩子来说,你跟他说什么判十年还是八年的区别,他未必会因此就把同伙供出来,因为多两年少两年的威慑力不大。反之,死刑还是飞死刑对他们来说,很容易理解并且做出选择。

有了这样一个强大的威慑武器,公安机关就可以顺藤摸瓜,破获更多的人贩子犯罪团伙。

以上两条,都可以大幅度的降低人口贩卖的犯罪。拯救无数的小孩和家庭。至于说,“为了防止被抓获后死刑,人贩子就会杀小孩”,也只能做定量的分析:

首先,在现在的惩处力度下,人贩子为了避免被抓住,也会杀小孩。不会因为说没有“一律判死刑”这条规定,人贩子就觉得只能小孩能活下去,自己坐个几十年的牢无所谓了。如果他们又这觉悟,就不会去贩卖人口了。所以,“一律判死刑”的规定只是会增加这种可能性,“有这一条规定,人贩子就要杀小孩;没有这条规定,人贩子就不杀小孩”的逻辑是不成立的。

其次,人贩子杀小孩并不一定能降低自己被抓住的风险。

即使规定了贩卖人口死刑,公安机关由于时间精力的限制,在破案的时候也会有所选择:如果小孩活着找回来了,那么公安机关就不会全力去破案把人贩子抓住;反之,如果小孩死了,这就是杀人的命案,公安机关就会追查到底。所以,人贩子即使在“贩卖人口一律死刑”的规定下,杀掉小孩也并不一定是最优选择。

上面这些因素,我们的法学专家们在众口一词的声称“贩卖人口一律死刑”不可行的时候,认真考虑过吗?

一直以来,中国就有“乱世用重典”的习惯,这是几千年的历史总结出来的经验。我相信我们的古代政治家们大部分都不是笨蛋,不会连“重典会让罪犯用包括杀人在内的各种手段来对抗执法”这么简单的道理都想不到。但是,历朝历代,还是都认可了这一条道理并且认真执行。这说明什么呢?这不是说明我们古代的政治家很笨,而是说明历史的实践一再表明:虽然重典会增强犯罪分子的抵抗,但是跟重典的威慑力带来的犯罪下降比起来,这种抵抗的破坏程度要大大低于减少犯罪带来的好处。

基于这样的认识和判断,我认为,在贩卖人口的犯罪形势非常严峻,严重威胁到家庭安全感,人民群众呼声高涨的情况下,我们有必要加大对“人贩子”的死刑执行力度。“人贩子一律死刑”是一种可能的选项,不能简单排除。它代表了人民的呼声和要求,必须加以重视,

至于它的这种精神具体如何体现到法律条文里面,可以交给法律专家们去研究。比如说,虽然是“一律死刑”,但是如果能够供出以前贩卖的别的小孩的去向,那么不仅不会因为贩卖数量增加而判处死刑,反而可以以自首、立功的名义免除死刑。这样不是反而可以救出来更多的小孩吗?对不对?检察院也说了,有很多父母卖掉自己的孩子,对这种情况,当然不用判处死刑。等等。

只要把这些具体的情况考虑进来之后,对贩卖人口的罪行,跟“杀人罪”一样,优先采取死刑,然后再根据有无从轻情节来判处无期或者有期徒刑。这样做,我看是非常合理的。我们的法学专家们,为什么要如此急吼吼的站出来把人民群众的呼声批判一番,而不是实事求是的来分析这种呼声背后的合理性呢?这种现象,是让我感到很悲哀的。

通过这个事情,我觉得,我们很多的专家学者,包括很多自诩有点文化法律知识的人,都应该反思一下:我们是不是被西方的法治思想“洗脑”的太严重了,以至于妄自菲薄,忘掉了一些基本的常识,连如此强烈的人民呼声都给简单忽视了?

我在中国人民大学学习过四年法律。课堂上讲的全都是西方的那一套东西,一切以西方法治原则为标准。中国法治思想史和中国法制史几乎没人认真听。长期的教育下来,我们的法律专家们,以及上过这种课的学生——也包括我自己,都存在一种偏见,以为中国人居然连“死刑会让犯罪分子杀人”这么简单的道理都不知道,而西方法律思想则给我们指明了前进的道路。

但我现在不再这么简单的去接受了:对西方的法治原则,不能盲目崇拜。他们有一些先进的、更符合人性的东西值得学习,但也存在简单僵化的问题。中国人的法治理念,跟西方有区别,二者应该互补,而不是简单的用西方的来否定我们自己的法治观。

比如,所谓“法治常态化”的思想,就跟中国“乱世用重典”的思想是矛盾的。我们应该相信哪一个呢?

对此必须要辩证的来分析:法治常态化,有利于限制行政权力、司法权力的滥用,给这些权力立下规矩,有利于保护人民的权利免遭政治权力的侵害;但是,另一方面,行政司法权力也有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作用,如果限制的太死太刻板,这些权力被捆住手脚,犯罪分子就可能钻空子,反而给人民造成更大的伤害。

所以,当治安形势特别严峻,或者某一种犯罪问题特别突出的情况下,就有必要突破一些常态,让行政司法权力可以更严厉的打击这种犯罪。

我们以前搞“严打”,对社会治安的好转起了很好的作用。但近年来,法学界的主流思想则一致认为:这是严重践踏人权法治的行为,为什么同样的犯罪,严打期间就判的更重呢?很明显不人权不法治嘛。

我看这里面的道理没有那么简单。“严打”,就是为了保护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安全,为此不得不侵犯一部分犯罪分子的人权,大的方向是正确的。在正常情况下,在人民群众的安全可以比较有保障的情况下,我们要考虑一下犯罪分子的权利,这是正确的。但如果治安形势严峻到这两种权利无法兼顾的时候,我们改怎么选择呢?

我认为,应该毫不犹豫的选择前者。那些一味的简单认为,任何情况下都要尊重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想法,是一种幼稚的“圣母思想”,一种有害于社会的法治幻想。在这种严厉打击犯罪的风暴中,有人被冤枉、被错判,是在所难免的。为了彻底避免这种冤枉,我们就不能发起这种严打运动,这叫“因噎废食”。

正确的做法是:社会治安严峻或者某一种犯罪(比如现在这种情况:贩卖小孩的犯罪形势严峻、社会高度关注)的情况下,就是应该发动运动来严厉打击:杀一儆百、杀百儆万。有冤案,将来应该实事求是的平反,但不能因为害怕顾忌出现少量冤案,就放任犯罪行为日益猖獗的形势继续下去。

所以,在严厉打击贩卖人口犯罪的问题上,我不仅在原则上支持“贩卖人口一律死刑”的这个提法,我还建议更进一步:恢复把犯罪分子游街示众的传统做法。我们不要把西方的那一套东西当成祖宗来供着,好像以这样做就没人权没法治,就野蛮落后了。我看说反了:这不是我们的缺点,反而是我们的优势。

我看可以把全国各地抓住的人口贩子,十个也好、二十个也好,组个团,装在卡车上拉着全国游行一遍,每个城市都宣传宣传,游行完了再拿去枪毙,形成一个“贩卖人口人人喊打”的局面。这样可以教育群众,一方面形成强大的威慑力,让一些潜在的可能成为人贩子的人感到害怕,另一方面也让人民群众懂得提放身边的人口贩子,遇到有疑似偷、强、运输、买卖小孩的情况,能够保持警惕,及时报警或者与犯罪分子斗争。

这样,才能更好的消除人口贩卖犯罪,保障千千万万个普通家庭的幸福和安宁。

中国的刑法制度历史悠久,成果辉煌。直到今天,全世界主要国家中,中国仍然是治安最好的。每十万人命案发案率,比所有废除死刑的国家都要低很多很多。南非的命案发案率是中国的三十倍,巴西的命案发案率是中国的25倍,美国(在大部分州废除了死刑)的命案发案率是中国的五倍。少数几个治安比中国还好的国家,像日本、新加坡,都保留了死刑,而且这些国家比较小,比中国容易治理多了。

我们一个13忆人口的发展中国家,在人均收入水平只有西方国家几分之一的情况下,社会治安却比西方国家好得多,明明是西方国家应该来学习我们的成功经验,为什么我们的专家们却要天天拿着西方国家的“理论”来当成宝典,天天拿废除死刑说事?为什么我们不能把我们的经验发扬光大,用更严厉的刑罚来打击人口贩卖?却要把西方人搞的对待罪犯的标准当做先进的、文明的典范去学习?

我们国家的法学学者们,是到了应该好好反思的时候了。不要老想着站在精英的视角来鄙视中国人民,多听听人民的呼声,反而可能有利于你们增加自己的智慧。


===============

作者:李晓鹏,经济学博士,法学学士。著有《这个国家会好吗》一书。


(《从黄河文明到一带一路》的连载今天暂停更新,因为微信公众号只能每天发一篇文章。明天会把昨天被腾讯屏蔽的内容和今天、明天该发的内容一起发出来。各位追连载的亲稍安勿躁。)

微信扫一扫
关注该公众号